工伤保险4

2018-06-04 阅读次数: 1480

  问:省外企业因安装业务在本省,并在本省雇佣工人安装机械,在安装过程中工人受伤,员工未参保,工伤认定管辖由工伤事故发生地统筹地区人社局进行认定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您提的省外企业安装业务在本省,并且雇佣工人安装机械,是临时性的还是阶段性的?还有省外企业安装业务是由分支机构还是临时派人在本省,如果是临时派人在本省承担的临时性安装业务,应由外省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如果是外省企业在本省的分支机构,如在本省的建筑施工项目,该建筑施工项目在本省招用的工人安装机械中发生事故,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第三条规定、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第五条以及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规定,应由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

   问:工伤职工享受长期工伤待遇,享受期间用人单位中断缴费的,工伤职工是否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答:工伤职工享受长期工伤待遇,如果该工伤职工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话,其享受的待遇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受单位中断缴费的影响,可以继续享受。

   问:请问参加工伤保险个人要怎么缴费?

   答:工伤保险费是雇主缴纳,个人不缴费。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标志。由于职业伤害是在和平过程中发生的,工人为生产单位创造财富付出了鲜血或生命,由雇主负担全部保险费,是完全必要和合理的。工伤保险的特点是:一是强制性;二是带有赔偿性,保障与赔偿相结合;三是实行无责任补偿;四是待遇优厚,工伤待遇比非工伤待遇高;五是个人不缴费;六是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