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2017年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金额的通知
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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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改办、人社局、卫计局、财政局:
为巩固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完善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平稳运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5〕233号)等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起,城镇居民中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维持人均180元∕年不变;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来的人均60元∕年提高到150元∕年。
二、从2017年起,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统一由原来的人均120元∕年提高到150元∕年。
三、医疗救助对象、计生家庭由政府资助个人参保费用,具体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6〕271号)、《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榕委发〔2015〕9号)、《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工作的通知》(闽人口发〔2009〕4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切实做好我市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待遇,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参保(合)意识,全面动员广大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合)缴费,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