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1 阅读次数: 1631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关于
公布2019年度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的通知
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1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嘉政发〔2009〕5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87号)和原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三部门2011年1月6日《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协调会议纪要》(第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
第一档:752元;第二档:941元;第三档:1881元;第四档:2822元。
缴费标准不作选择的均视为第一档缴费标准;原已选择二档以上标准缴纳的,如不到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市和秀洲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办理缴费变更手续,视作原来档次缴纳;重新选择第二至第四档标准缴费的参保人员,也须到以上社保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缴费变更手续。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418元。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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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市本级各相关银行,市本级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所,沈晓红副市长,肖建国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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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办公室 2018年12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