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0 阅读次数: 1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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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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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社保局,市级有关部门: |
|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抓好《省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省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关于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保险责任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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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同时与两个及以上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一个用人单位下班后直接到下一个用人单位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按上班途中事故伤害处理,由职工前往上班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附件: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样本)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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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样本)
______:
(工伤认定专用章) 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本通知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收,一份由工伤认定机关留存,一份抄送相关单位或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