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7 阅读次数: 2055
近日,记者从岱山县社保中心了解到,自9月10日起医保报销将有所调整,城乡居民参保人员门诊报销比例提高至25%,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至3万元。
据了解,此次调整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和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费用,年度累计840元以下部分,报销比例由原来的30%提高至50%,其中市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仍为55%,年度累计840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不变。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而言,在市内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和购药发生的医保支付范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25%,其中,连续参保人员报销比例从原来的20%调整到25%;首次参保人员报销从原来的10%调整到25%。考虑到大病患者的负担,在提高医保报销比例的同时,此次调整降低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3.26万元降低至3万元,3万元以上至12万元部分,报销比例60%,12万以上部分,报销65%。
据了解,此次提高医保报销待遇,旨在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尤其是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另外,考虑到政策的系统性,此次调整还对其他相关政策进行了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