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放长假”期间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受伤,是否算工伤?云南远创人力资源

2019-08-19 阅读次数: 1805

       

张某是某驾校教练。由于驾校效益不怎么好,张某2015年与驾校签订了一个长时间的休假协议。之后,张某到其它物流公司担任司机。

  在一次出车途中,张某被一辆货运大卡车撞伤,交警部门确定卡车司机负有完全责任。受伤后张某多次要求物流公司申请工伤认定报告,可是物流公司以他原是驾校教练、与物流公司是兼职劳务的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随后,张某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张某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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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如下岗、待岗等,员工或许会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又自行到其他单位作业的,构成双重或多重劳作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三)》(法释〔201012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后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作关系处理。

比如张某这样的在原单位放长假的人员与新的用人单位产生用工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条例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九条规则,员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是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导致工伤,由员工遭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当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中驾校与物流公司都有义务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对于张某的工伤,物流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也有很多地方是需要大家去学习了解的,之前我们也有发表过工伤待遇有争议该怎么办 ?”的文章,还不太清楚的可以再点开学习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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