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疗保险报销指南

2015-12-16 阅读次数: 1684

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一级:100元;二级300元;三级880元。

第二次住院:一级:30元;二级90元;三级264元。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一级:0元;二级0元;三级0元。

注:年满70周岁以上起付标准减半。

自付部分:

1、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2、200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国产10%,进口20%;

3、抢救超范围用药:40%。

统筹自付部分:

统筹自付部分=[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先自付部分+全自费部分)]×自付比例。

在职员工:一级9%,二级12%,三级15%;

退休员工:一级5%,二级8%,三级11%;

门诊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

个人全额支付费用

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统筹报销70%。

注:需在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3、慢性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分医院等级,先自付起付标准55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药品费),经审核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特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药品费不再报销。

4、特殊病门诊

经审核认定的“特殊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待遇方面:

1、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

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

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报销范围

城乡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审核通过,即时办理

办理费用: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