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问答

2018-08-15 阅读次数: 2524

一、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一)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期间怀孕生育、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诊治产科并发症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

1.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流产、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3.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生育津贴的计发标准,统一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得重复享受。生育津贴发放后,缴费基数有变动的,生育津贴不再增补或扣减。

三、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有哪些?

(一)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项目

女职工

男职工

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

医疗费支付标准

分娩

顺产

3000

——

1500

难产

4000

——

2000

多胞胎顺产

4000

——

2000

多胞胎难产

5000

——

2500

计划生育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800

——

400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1500

——

750

放置宫内节育器

200

——

100

取出宫内节育器

200

——

100

输卵管结扎手术

1000

——

500

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

1500

——

750

输精管结扎手术

 

1000

——

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

 

1500

——

注:表中顺产、难产、流产的医疗费支出标准均含产前检查费。

(二)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医疗费用

诊治妊娠、分娩等产科并发症

异位妊娠

(一)属于规定的产科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比例(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属于规定的产科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比例(不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计算,符合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低于规定支付标准的,按支付标准支付;高于支付标准的,全额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葡萄胎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HELLP综合征

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

妊娠期糖尿病

产后出血(休克)

羊水栓塞(DIC

子宫破裂

母胎血型不合

产褥期感染

产褥期乳腺炎

羊膜腔感染综合征

 

四、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生育津贴统一按照职工生育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实际参保缴费人均缴费基数计发。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计算支付天数。

公式:生育当月缴费基数总和÷生育当月缴费人数÷30×支付天数

项目内容

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天)

顺产

98

难产

113

多胞胎顺产

98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多胞胎难产

113天,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

15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

42

 

五、男职工无就业配偶生育有哪些待遇?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参保女职工怀孕后失业,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七、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一)超出《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人口计生部门支付(或免费)项目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在境外生育或就医的费用。

(五)非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诊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六)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八)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九)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医疗费用。

(十)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导致妊娠终止,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