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5 阅读次数: 2184
一、名称
核发劳动者、失业人员或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
二、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16号)。
三、实施对象和范围
就业登记实施对象:用人单位新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失业登记实施对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自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停止就业证明材料和有效身份证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实施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8]199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劳动者自主就业应进行就业登记。
失业登记实施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办发【2015】16号)规定:
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都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四、一次性告知材料
(一)就业登记: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所有材料提供原件附复印件):
(1)劳动合同;
(2)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
(3)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证件和资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
2.劳动者自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交以下资料(所有材料提供原件附复印件):
(1)属个体经营,包括自己开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有效身份证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
(2)属灵活就业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灵活就业证明和有效身份证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办理。
自主就业人员在停止就业后30日内,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停止就业证明材料和有效身份证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停止就业登记手续。
(二)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所有材料提供原件附复印件):
(1)居民有效身份证或南宁市社会保障卡;
(2)有当地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交本人户口簿;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提供居住证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3)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单位)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属就业转失业的人员还应提供失业前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歇业证明;
(4)高中以上学历证书或培训结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5)近期同底2寸免冠相片3张。
五、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无收费
七、办理地址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八、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05369
投诉电话:0771-5505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