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5 阅读次数: 5232
| 一、事项名称: |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
| 二、设定依据: |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规定:“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独立计算,每项社会保险补贴享受年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该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 “对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
| 三、申请条件: |
| 取得城区人社部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资格认定,并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一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
| 四、申报材料: |
| (一)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 |
| (二)本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凭证(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原件; |
| (三)灵活就业人员联系卡原件(所在社区办理); |
| (四)本人建设银行卡或社保卡原件; |
| (五)委托办理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原件。 |
| 五、办理程序: |
|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复核→南宁市人社局审核→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拨付 |
| 六、办理时限: |
| 社保补贴的申请按季度申请,每年6月30日以后不再受理上一年度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逾期不申报的由灵活就业人员自行承担。 |
| 第一季度申请时间:4月1日至6月30日 |
| 第二季度申请时间:7月1日至9月30日 |
| 第三季度申请时间:10月1日至12月31日 |
| 第四季度申请时间: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
| 七、承诺办结时限:受理当场办结,审核15个工作日内办结 |
|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
| 不收费 |
| 九、办事地址: |
| 兴宁区“两金”补贴窗口 民主路14-8号工商银行2楼(展览馆附近) |
| 江南区“两金”补贴窗口 白沙大道138号江南新兴苑住宅小区内新兴苑会所2楼 |
| 西乡塘区“两金”补贴窗口 科园东五路6号2楼(原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 |
| 东盟区“两金”补贴窗口 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华大道35号人才市场三楼 |
| 南宁市民中心窗口 市民中心C座2楼(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
| 十、窗口电话:0771-3221258 |
| 十一、投诉电话: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再就业服务科0771-5533132 |
| 十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9:00-12:00,13:00-17:00 |
| 十三、其他说明: |
| (一)灵活就业人员须凭《灵活就业人员联系卡》每月认定签章申报补贴,未经社区认定签章的月份不予申报未签到月份的补贴,连续6个月未到社区签到的停止补贴享受资格。 |
|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数额不超过实际缴费的66%,缴费档次最高不超过100%,实际缴费不含滞纳金和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