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集锦:工资标准举证责任、工作地点合理扩大及挂靠社保问题

2019-10-30 阅读次数: 1337

1、工资标准确认举证责任

          问:单位因特殊情况拖欠工资,被劳动者提起仲裁,工资是现金发放的,现在就工资标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也都无法举证证明,如何认定工资标准?
          答:涉及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对因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职工福利待遇、拒为职工提供劳动安全条件和防护用品等发生的争议,这是一种由人身依附关系引起的争议,也应确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

2、关于工作地点的扩大化约定

问:单位未雨绸缪,把工作地点约定为“长沙”是否可以?

          答如果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长沙”,会被认定属于对工作地点的约定不明。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实际履行的工作地点为双方确定的具体的工作地点,不能据此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也是需要进行合理性审查的,比如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用人单位有无合理的弥补措施等。

3、挂社保不等于建立劳动关系

问:单位领导家的亲戚想挂在公司名下缴纳社保,会不会被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答:纯粹的空挂社保,双方并不存在实质的用工行为,互不履行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可以参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