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部分单位申请就业补贴的公示

2026-03-19 阅读次数: 208

截止目前,22个机关事业单位,13个企业申请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通过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如申请情况与实际不一致,请第一时间进行举报,人社部门将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一、社会保险补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规定:一是对于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2/3。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身份证年龄为准)。二是对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不包括高校毕业生应缴纳部分。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最高不超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三是毕业5年内高校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初次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包括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和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的社会组织,除国家限定行业外),登记就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二、岗位补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规定: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雄安新区管委会、省财政直管县确定。安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安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安人社字〔2019〕34号)规定:对于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并按照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从事所安排工作的人员,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随政策调整)给予补贴;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的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