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阅读次数: 725
一、武汉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准备材料,在产后3个月内持所需材料前往当地生育保险办理窗口,办理报销手续。需要准备的资料:
参保人身份证、准生证、出生证、医学诊断证明(注明生育方式并盖章)、产前检查费用发票(原件);
在省外生育还需要准备生育医院等级证明、住院发票原件及住院费用总清单,都需加盖医院印章。
(2)进项待遇申报,在窗口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进行待遇申报。
(3)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申领条,将会通过社保卡或其他方式将报销费用转到参保人账户中。
二、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各地政策不同,如北京市要求连续缴纳社保9个月,广州市要求累计缴纳社保1年,上海市要求生产当月在缴纳社保即可;
2、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三、生育保险的报销材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