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中心制定居民养老保险防疫新举措

2020-02-19 阅读次数: 1392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居民养老保险服务处根据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精神,确保疫情期间参保人的权益不受影响,尽可能提供“不见面”经办,将疫情防控对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结合我市居保业务经办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经办新举措。要求各区县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确保疫情期间做到三点。

一是参保人的参保登记、信息变更工作可通过电话、邮件或者网络方式进行申报审核,如需补充资料的,允许参保人在疫情结束后三个月提供。

二是退休人员的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对于到龄退休人员需(补)缴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微信、支付宝二维码实现网上缴费。在疫情解除前,不因待遇领取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暂停待遇领取,未能及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人员,经审核后,次月起补发待遇。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可先办理暂停,待疫情结束后,经审核补发一次性丧葬补助及个人账户结清工作。

三是做好居民养老的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可通过电话、邮件或者网络形式提供转移接续申请,预审无异议的可办理转移接续业务,并做好记录,如有异议,需补充资料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