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消息

2018-07-27 阅读次数: 1803

单位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812元
  
  池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7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397元。本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来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测算,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1510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各为1812元,相比上一年度最高月缴存额1611元涨了201元。
  
  中央、省直驻池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限额,参照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关于调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文件执行。即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0172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20元。
  
  单位职工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63元、58元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缴存基数下限,仍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件执行。
  
  池州市区、九华山风景区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25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3元;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150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8元。执行期间如遇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时按新标准执行。
  
  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办理时间截至9月底
  
  本次缴存基数调整申报办理时间为2018年7月1日至9月30日。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口径,计算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持基数调整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及各县管理部或通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申报系统办理。
  
  在缴存基数调整期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进行核查。各缴存单位申报基数调整时,应将职工用工名册、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工资核定表等资料一并申报,以备核查。各单位必须在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办理基数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