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消息

2018-07-27 阅读次数: 1937

7月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2018年度(即今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将扩大缴存比例适用区间。
  
  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主要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今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今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这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8030元;下限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即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