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23 阅读次数: 207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部署,进一步健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制度,2023年市人力资源保障局根据《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3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8号),该政策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我市结合上级部门有关政策精神,将该政策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优化补贴机制,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鼓励支持广大劳动者提技赋能,更好地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支撑产业。
三、主要内容
(一)培训补贴项目种类及实施部门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项目制培训补贴。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补贴和市级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制培训补贴的受理、审核与发放工作。
(二)补贴标准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省政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场需求、技术含量、培训成本等因素制订《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详见政策附件。
(三)个人享受培训补贴次数
同一人员同一年度(自然年度,下同),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证书只能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在我省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已在我省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之一的,不得再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四)关于生活费补贴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个人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或承训机构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时,可以一并申请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补贴)。同一人员同一年度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具体条件如下:
1.在本市求职就业的脱贫人员;
2.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
3.在本市求职就业,并已在全国残联信息化服务平台登记的残疾人;
4.在本市求职就业的本省毕业2年内的“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下同)中的农村学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