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怎么解读离职的经济补偿?

2018-08-29 阅读次数: 2225


知易行难
计算经济补偿的基本方法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在2008年前后都是相对统一的,具体标准为:月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1、劳动者在2008年之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计算经济补偿的方法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月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根据劳动者月工资的不同,分为两种特殊情况:
 一是“封顶”规则,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是“托底”规则,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劳动者在2008年之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2008年之后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计算要分段进行: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计算方法同第一点。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计算方法依据《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计算。原则上是一致的,但这里主要说明2008年之前的计算方法与2008年之后的差别所在。
(1) 月工资的标准不同
      2008年之前,用人单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2008年之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不需要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计算,而是按照实际平均工资计算。
(2) 工作年限的标准不同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者不胜任工作,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 支付情形不同
(详见本文第二部分);

本期涉及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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