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31 阅读次数: 1965
案情
某日17时30分,某铸造公司职工金某从车间打卡下班,随后到公司食堂吃晚饭。18时许,金某发现钥匙等物品被锁在车间工具房内,经与住公司附近的同事曾某电话联系后,骑车前往其住处取得工具房钥匙并返回公司。19时10分许,在拿好自己的物品后,金某骑车回家,19时30分不慎与一辆卡车发生碰撞,导致骨盆多发骨折伴尿道断裂。金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铸造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铸造公司认为,金某打卡下班后,因个人原因延误两个小时后回家,超出了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范围,已不属于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金某打卡下班后,因在公司吃晚饭和取回家钥匙等行为而推迟下班时间,事发过程紧凑,又并非其本人主观原因引起,属于因合理原因导致下班时间延误,其下班时间应视为在合理范围内。而且,金某下班行走的方向正确,路线合理,同时无证据证明金某是自己因另行活动耽误下班回家。因此,应当认定金某为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金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铸造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