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贵港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贵港市就业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8〕48号)、《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贵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贵人社发〔2019〕26号)精神,规范做好全市重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完成重点企业认定的县(市、区),当地人社部门要主动向本县(市、区)人民政府汇报,并加强与同级工信、财政等部门协调沟通,务必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重点企业的认定工作。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每年对重点企业进行适当补充认定。
二、属我市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业,认定当年的1月已符合申领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从认定当年的1月起享受该项补贴政策;认定当年的1月之后达到申领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从符合条件之月起享受该项补贴政策。
三、既属主导产业企业又属于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认定重点企业,不可重复享受主导产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重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四、重点企业的新增就业人员,如已享受主导产业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保补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小微企业或社会组织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入驻创业孵化基地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保补贴、企业或社会组织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社保补贴、企业及社会组织吸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保补贴等的,不可再申领重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五、为加快拨付补贴资金,各地可以按月申请、审核、拨付新增就业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贵港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
文章转载处:http://www.gxgg.gov.cn/xxgk/bmwj/20191213-23273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