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的通知

2026-03-11 阅读次数: 2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 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每一分“养老钱”“保命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保 险经办条例》等规定,现就做好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作通知如下。

一、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形

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等(以下统称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含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待遇享受人员在同一社会保险制度内、跨制度或者跨险种违规重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三)用人单位或者待遇享受人员未及时申报待遇调整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四)待遇享受人员在押服刑期间及服刑期满后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五)其他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二、追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程序(一)核查经办机构应当通过信息比对、上门核实、异地协查、委托用人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核实等多种方式,对当事人疑似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不符合待遇享受资格的,应当停止发放待遇;需要调整待遇发放标准的,应当按规定予以调整;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按程序追回;涉嫌欺诈骗保的,依法严肃查处。(二)告知核查确认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附件1),告知违规事实,涉及金额及违反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拟处理方式和当事人可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当事人提出异议的,经办机构应当进行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改正。(三)退回与抵扣经办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当事人确有困难、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签订还款协议分期退回,也可以直接从其后续享受的同一制度、跨制度、跨险种社会保险待遇,或者从其应一次性领取、继承的个人账户余额中予以抵扣。待遇享受人员死亡、失踪等丧失待遇领取条件后,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未按时告知经办机构,当事人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未退回部分可以在结算丧葬补助金、抚 恤金时直接抵扣。

1. 一次性退回。当事人按照《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要求, 一次性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分期退回。当事人难以一次性退回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分期退回,在《分期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协议书》(附 件2)中明确具体分期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等内容。

3. 抵扣。当事人未按期一次性退回且存在后续享受社会保 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出具并送达《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决定书》(附件3),明确抵扣金额以及抵扣期限,原则上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基本生活费,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需协助抵扣的,应向其他经办机构发送《协助抵扣多享受社 会保险待遇通知书》(附件4),并附《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明确协助抵扣方式、协助抵扣金额和协助抵扣期限。 其他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经办机构之间的财务处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执行。

(四)责令退回

当事人拒不退回、不履行协议、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的,经办机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 (附件5),责令当事人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经办机构应当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附件6)、涉案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材 料,依法及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经办机构可以作业务终止处理。

《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抵扣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催告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 法送达当事人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