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9-10 阅读次数: 3258
正确的计算加班工资,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假如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假如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假如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每月计薪21.75或174小时进行折算。
4.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
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300%
休息日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150%
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
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300%
工作日(包括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月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8×150%
计件加班工资
《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七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没有国家或行业定额标准的,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定额。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提示
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标准工时制计件工资计算公式为:
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计件单价×200%×件数
工作日小时加班工资=计件单价×150%×件数
综合工时制计件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
节假日小时加班工资=计件单价×300%×件数
工作日(包括休息日)小时加班工资=计件单价×150%×件数
不定时工时制计件工资不存在加班问题。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一)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八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轮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 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企业应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并应当保证劳动者每两个班日间至少休息12个小时,每周休息两日。
提示
标准工时制是最常用的的一种工时,其主要特点有以下三点:一是每天工作不能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能超过40小时;二是每周应保证劳动者至少休息1天;三是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实践中,需要注意制度工作日与制度计薪日的区别。制度工作日是指除法定休假节日和休息日意外的月工作天数,超出制度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即为加班,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计算加班的标准;而制度计薪日是指法律规定的必须计算发放工资的月计薪天数,根据《劳动法》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折算制度计薪日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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